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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何长发、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章某某
王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何长发
朱某某
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熊春生
陈亚平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余琪玮
胡逸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系受害人章蓓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长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用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春生、陈亚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原名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刘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琪玮、胡逸漫,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何长发、朱某某、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3)鄂团风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焱奇
审判员:付焰明
审判员: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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