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183662129W,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关鸿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章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债权(限额230万元)。申请人章某某已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限额2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