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海,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君,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金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元。
再审申请人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金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章某某申请再审称,章某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金某某公司提供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章某某为此提供了局部修改图纸、工程联系单等证据。其中的欠薪证明由金某某公司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足以证明金某某公司对此是认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鉴于金某某公司有巨额债务尚未清偿,而金某某公司对欠薪事实的自认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原审据此对章某某、金某某公司之间的诉讼行为及背后的动机,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查证,并无不当。现章某某称其在金某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期间继续提供劳动,但章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一、二审对此多有阐述,不再赘述。综上,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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