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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爱国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

原告章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傲、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被告周某向原告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现金100000整。借款后一个月被告周某归还原告章某借款1万元,借款后一年左右被告周某再次归还原告章某借款1万元,共计归还借款2万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章某当庭陈述双方曾经口头约定每个月按照10%的标准支付利息,后又双方协商为每月按6%的标准计算利息,但被告周某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章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张以及原告章某、被告周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向原告章某借款10万元,经原告章某多次索要仅归还了2万元,余款拖欠至今未归还,被告周某应当依法及时归还,原告章某要求被告周某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章某借款8万元。被告周某以8万元为基准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向原告章某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向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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