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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滨江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章滨江,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继德,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人章滨江与被申请人肖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章滨江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继德名下的奔驰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章滨江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滨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肖继德名下的奔驰轿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章滨江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期限为二年。
保全费30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秀丽

书记员: 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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