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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章某某
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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