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2,女,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章某3,男,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刘某,女,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章兰与被告章某2、章某3、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章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章某1负担。
审判员 蒋新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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