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章某,男,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表人:王水华,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女,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章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晓洁独任审判,后发现案件复杂,且被告提出反诉,于2017年3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汪德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晓洁、人民陪审员高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章某及其代理人王水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代必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座落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金碧天下第二期独联51-101号318.2㎡的房屋产权归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章某所有。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章某补偿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二、驳回反诉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20,720元,由本诉被告李某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0,720,由反诉被告章某承担2300元,反诉原告李某承担18,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案件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为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587670。
审 判 长 汪德秋 审 判 员 郭晓洁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书记员:廖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