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晋淼。
委托代理人陈善贤,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熊大妹。
委托代理人陈迪泉,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287号。
代表人卢平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晋淼与被告黄某某、熊大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晋淼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章晋淼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晋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章晋淼负担。
审 判 员 毛 岩 人民陪审员 朱华忠 人民陪审员 罗群芳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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