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南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叶卫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02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章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克睿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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