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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袁庆祝、陈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宁,系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庆祝。
被告:陈爱华。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袁庆祝、陈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庆祝、陈爱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万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16年9月间,原告章某某向被告袁庆祝、陈爱华供应中空玻璃胶,被告均已经收货并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2016年12月3日被告袁庆祝出具欠款6万元的欠条,约定8号付清。同时被告袁庆祝、陈爱华系夫妻关系,欠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欠条复印件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6万元的事实;
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拟证明被告袁庆祝、陈爱华系夫妻关系,欠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16年9月间,原告章某某向被告袁庆祝、陈爱华供应中空玻璃胶,被告均已经收货并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2016年12月3日被告袁庆祝出具欠款6万元的欠条,约定8号付清。
另查明被告袁庆祝、陈爱华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与被告袁庆祝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袁庆祝应当依约给付原告章某某货款。同时被告袁庆祝、陈爱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陈爱华对此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庆祝、陈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章某某共同给付货款6万元。
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袁庆祝、陈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晏 晟 审 判 员  胡端平 人民陪审员  杜万云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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