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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章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新、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2月7日,被告孙某某在原告章某处购买布料,欠下原告章某73000元布料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拖欠原告章某货款73000元,至今未还,原告章某主张被告孙某某偿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主张原告章某提供的布料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孙某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反诉,被告孙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对被告孙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章某货款7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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