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章某与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新、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406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2月8日,被告任某某在原告处购买布料,欠下原告章某74069元布料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拖欠原告章某货款74069元,至今未还,原告章某主张被告任某某偿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章某货款740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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