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某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章某某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丁某某向章某某工作单位的经理邮寄快递,快递中包括了章某某向丁某某出具的欠条以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该些内容均属于章某某的隐私,丁某某侵害了章某某的隐私权。2、2017年6月11日,丁某某在章某某单位的走道玻璃幕墙上张贴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欠条等书面材料,该些聊天内容以及章某某与丁某某双方之间的婚外情关系均属于章某某的隐私,丁某某此举侵害了章某某的隐私权。其中,书面材料中写明的“章某某工作上假公济私……不断面试其他公司”该段内容不是事实,系丁某某捏造,是对章某某的诽谤,而“章某某道德败坏”、“无耻无赖”、“心术不正”等都是对章某某的侮辱。丁某某此举造成章某某被迫离职、收入减少,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章某某的名誉权。
丁某某辩称:丁某某从来未曾到章某某的单位黏贴过任何书面材料,丁某某对此也不知情。章某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丁某某所为。关于快递,确实系丁某某向章某某的领导邮寄,但章某某隐瞒其已婚身份,欺骗丁某某与其发展婚外情关系,本身已经违背了社会公德,即便章某某对该些事实有所谓的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丁某某向章某某口头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章某某以单身身份在婚恋网上征婚后与丁某某相识,并开始恋爱。同年8月,丁某某发现章某某已婚,但双方并未分手。2017年初,丁某某怀孕。同年1月17日,丁某某因宫外孕入院手术。嗣后,章某某承诺补偿丁某某100万元,并出具欠条。2017年5月31日,丁某某将章某某签名的欠条复印件及章某某、丁某某之间的微信截屏快递给章某某的领导。2017年6月11日,章某某公司走道玻璃墙上出现“章某某道德败坏,冒充单身上婚恋网骗财骗色。骗钱借钱不还,无耻无赖。自躲起来,放出满口污言秽语毫无素质在番瓜弄小学老师任职的姚义飞来胡乱诽谤人,人渣行为千夫所指。章某某工作上假公济私,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利用出差厮混。骑驴找马,在有孚期间不断面试其它公司,如此道德败坏,心术不正之人,在社会在企业都是害群之马”的资料。同时,在张贴的资料中还有丁某某与章某某的妻子姚义飞的短信对话内容。章某某认为,丁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对其名誉构成了伤害,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支持其诉请。一审审理中,章某某称丁某某的行为对其声誉造成了影响,但未提供证据印证。一审庭审中,章某某表示,在章某某提供的丁某某与朋友的聊天记录中可知是丁某某张贴的资料,且张贴的内容也可看出短信对话的截屏内容是丁某某的角度所得。资料所显示的内容亦是他人无法获得的。丁某某则认为章某某的主张无证据印证,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审理中,丁某某称其未在章某某公司张贴过资料,可是张贴资料所示的主要内容却是丁某某个人所独有且旁人无法取得的,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张贴资料的行为人为丁某某。由于本案章某某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某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男女交往虽属章某某的隐私范畴,但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章某某该项隐私的保护应有所限制。通过庭审可知,章某某并未因丁某某的行为对其声誉造成具体影响,且章某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其主张,故章某某以丁某某侵害其隐私权进而造成其名誉受损为由要求丁某某口头道歉,并支付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对章某某要求丁某某口头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章某某的上诉主张,本院分别予以阐述说明。章某某上诉主张系丁某某向章某某的领导快递邮件并在章某某单位张贴系争书面材料,邮件及书面材料中公开了丁某某与章某某的聊天记录及二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侵犯了章某某的隐私权。对此本院认为,隐私一般指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及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但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的隐私均是我国民事法律上隐私权的保护客体。现代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不可能完全割裂个人的社会属性,而所谓的个人信息、私事或领域也就会不可避免地有一部分关涉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当个人隐私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时,就很可能不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或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本案中,章某某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以单身身份在婚恋网站征婚,从而结识了丁某某,并与丁某某发展、保持了一段婚外情关系,章某某的行为有违社会交往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对婚姻的不忠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及道德标准,应当受到批评与谴责。现章某某主张的隐私均系其婚外情相关的信息,且丁某某的邮寄与张贴行为的受众较为特定,范围不大,持续时间较短且已经停止,并未对章某某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章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章某某上诉还主张丁某某在书面材料中使用了侮辱性的词汇,捏造事实,侵害了章某某的名誉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就章某某所称“工作上假公济私……不断面试其他公司”该段内容系丁某某捏造,章某某与丁某某的聊天记录中章某某自述面试其他公司之事实,而名誉权中关于捏造事实的认定,并非要求行为人所言俱为绝对客观真实,若行为人所言系其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之事实,亦不能据此认定其系捏造事实进而构成侵权。其次,关于在系争材料中丁某某是否构成对章某某的侮辱,对此本院认为,该些材料系丁君杨谴责章某某的不当行为并宣泄个人情感,材料中的词句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尚不构成对章某某的侮辱。再次,关于损害结果,章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确有名誉被损害的后果,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故章某某上诉主张丁某某侵害其名誉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周丽云
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郑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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