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章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陈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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