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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建平与上海市松江社会福利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章建平,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市松江社会福利院,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霞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丽,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建平与被告上海市松江社会福利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建平,被告上海市松江社会福利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救护车急救费2,415元、陪护费1,400元、误工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9,21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日上午,原告去被告处看望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员工发生争吵。下午14点许,原告去护士办公室和护士谈原告母亲护理情况,正当原告坐下来与护士说话时,该院办公室主任带来一个保安,该保安气势汹汹,猛一拳打在原告后头颈上,连原告坐的椅子扶手都被打断。原告当时就感到眼冒金星、头痛头晕、胸闷气急,心脏病当即发作,遂报警,即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诊断为后头颈损伤,颈椎C4轻度向后滑脱,C3/4、C4/5椎间盘膨出。医生说这是外伤所致,要手术治疗,至少要4万元。因原告经济困难,无法负担手术费用,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
  被告上海市松江社会福利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此次伤害与被告没有关系,并且产生冲突的安保人员并非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关系,所以被告无须向原告承担任何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看望其母亲,与查房的护士长发生争执。当日下午原告来到被告处找护士,发现上午的护士长,双方又起争执。其后福利院的保安马雷进来让原告出去,并用手抓着原告的后领将原告拉出去。原告遂报警,并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验伤。
  2018年9月9日,原告(甲方)与马雷(乙方)在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广富林派出所主持下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为:2018年9月1日13时左右,甲方在本区龙腾路松江社会福利院内与院方护士发生争吵,后乙方将其从办公区域驱离过程中有肢体接触。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双方互谅;2、双方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无需公安机关再调查、处理此事;3、此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再因此事滋生事端,违者公安机关从重处罚。
  2019年3月18日,原告及其妻子张林花(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协议书》,内容为:甲方于2018年9月1日报警称乙方物业保安打人,于2018年9月9日,甲方与马雷(上海重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安)经广富林派出所调解后双方和解。现甲方提出要求给予人民币贰仟元(甲方验伤费用等)。现甲乙双方本着相互理解、和谐相处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给予甲方一次性人道主义慰问人民币贰仟元。二、甲方明确表示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再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费用。三、双方经确认后,今后双方无涉。
  之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验伤通知单、病历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监控视频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后,原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章建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建平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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