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章某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章某某
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原告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熊某某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还本付息。逾期归还属违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原告章某某要求被告熊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15000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熊某某偿还原告章某某借款本金315000元,并按月利率20‰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承担利息。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熊某某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还本付息。逾期归还属违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原告章某某要求被告熊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15000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熊某某偿还原告章某某借款本金315000元,并按月利率20‰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承担利息。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汉峰

书记员:余日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