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
刘作贵
刘某某
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作贵。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文圣
审判员:武雪飞
审判员:王庆国
书记员:杨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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