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彪。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上海悦达医药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章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毛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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