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阮祥和、龚建星,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武汉寰宇联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B栋26层114室。
法定代表人:吕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杨某某,第三人武汉寰宇联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武汉寰宇联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对第三人武汉寰宇联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对第三人武汉寰宇联创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桂武
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
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
书记员: 于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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