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王林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立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开发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王林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个体业主,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北京路34号,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吴某某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87.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立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吴某某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87.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立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俊伟
审判员:王环姣
审判员:戴捷
书记员: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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