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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国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立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寇立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常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男,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平,男,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然是《筑路材料供货合同》,但合同涉及供应沥青砼和摊铺两项内容。合同第六条(一)3项违约责任约定的“施工质量质保两年”是仅对“沥青砼”质量还是包括“摊铺施工”。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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