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姜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玉涛、安永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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