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审理原告窦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窦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75.0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建伟
书记员: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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