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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与李某某、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窦某某
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朱某某

原告窦某某,住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朱某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党红欣
审判员:陈晨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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