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某
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魏连芝
原告: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李士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连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窦某某诉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建、王桂霞、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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