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张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的保全申请,我院冻结了二被告的银行账户,二被告认为该账户系工资银行账户,并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要求保留基本生活所需,原告虽对被告的申请不予认可,认为二被告还有其他生活来源,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财产保全时,应该保留被告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二被告请求保留基本生活所需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相关数据,本院酌定保留二被告每人每月1465元的生活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张某某、宋某某每人每月1465元冻结,余款继续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文贵
人民陪审员 朱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
书记员: 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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