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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陆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正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迎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国,职务:主任。
  原告窦某某、陆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窦某某、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金铭

书记员:金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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