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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如东与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窦如东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张树德(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

原告:窦如东,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关世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德,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窦如东与被告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骅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如东,被告昌骅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树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约定年终奖每年50000元,原告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被告在其他案件中提供的工资表及特聘员工待遇表,原告享有绩效奖,已按月发放。被告声称2013年度以及其他年度被告未发放年终奖,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被告年终发放绩效奖或其他奖金的证据,综上对原告请求给付年终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取暖补贴的依据是《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283号文件,该文件对企业并无约束力,企业可参照执行,也可不执行,目前河北省无相关文件或法规强制要求企业发放取暖补贴,原告的主张既无约定,也无政策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窦如东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窦如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约定年终奖每年50000元,原告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被告在其他案件中提供的工资表及特聘员工待遇表,原告享有绩效奖,已按月发放。被告声称2013年度以及其他年度被告未发放年终奖,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被告年终发放绩效奖或其他奖金的证据,综上对原告请求给付年终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取暖补贴的依据是《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283号文件,该文件对企业并无约束力,企业可参照执行,也可不执行,目前河北省无相关文件或法规强制要求企业发放取暖补贴,原告的主张既无约定,也无政策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窦如东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窦如东承担。

审判长:丁金瑞
审判员:孙福祥
审判员:白峰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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