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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刘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程,荆门市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杜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果园二路官堰巷果园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峰翔,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杜燃,原审第三人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窦某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窦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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