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
原告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要求被告履行车辆过户登记义务;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份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大众牌冀J×××××轿车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17万元价款支付被告后,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将行车证等手续给付原告,但未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被告履行过户登记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将价款支付给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也将车辆交给原告使用至今,但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已经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窦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窦某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1470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庆杰 人民陪审员 王 蒙 人民陪审员 宋振兵
书记员:王吉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