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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与谷某、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宿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窦某某与谷某、宿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窦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计165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2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福星

书记员: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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