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现住唐山市汉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泰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00000062192,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洼里村2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成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忠,唐山市泰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凤,唐山市泰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唐山市双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地址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西帅甲村。
法定代表人:吕俊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唐山市双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窦某某与被告唐山市泰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双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6元,减半收取15068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郝明红 审判员 赵本顺 审判员 胡 琪
书记员:蒋晓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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