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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亚东、王慧喆等与周世界、唐山市唐港高速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窦亚东。
原告:王慧喆。
原告:王洪运。
委托代理人:张军、郎笑童,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世界。
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乡郭坨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窦亚东、王慧喆、王洪运与被告周世界、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06)丰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唐民二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2008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06)丰民重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2月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唐民二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7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冀民申字第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2013年1月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亚东、王慧喆、王洪运的委托代理人张军、郎笑童,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世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周世界驾驶河南S×××××号农用运输车沿唐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至乐亭方向距青坨营出口处北9KM+550M处时掉头,与张金红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辽C×××××号丰田轿车相撞,造成张金红及乘车人王儒、翟庆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世界拆掉车牌及有关证件逃离现场。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第2005-10-05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世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金红不承担事故责任。乘车人王儒、翟庆华、王丽华无责任。
另查,原告王洪运系本次事故亡者王儒父亲,原告窦亚东、王慧喆、系王儒的妻子和女儿。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
1、死亡赔偿金:23223元/年(辽宁省2013年度标准)*20年=464400元
2、丧葬费:39542(河北省2013年度标准)/2=19771元
3、交通费:2280元(凭票)
4、住宿费:1000元(酌定)
以上合计人民币487451元。
再查,被告周世界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湖北省华阳企业集团农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力神”XC5820CD自卸四轮农用运输车,该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为65.7公里。被告周世界因犯交通肇事罪,已于2005年7月11日经(2005)丰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现刑满释放,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交警队事故案卷资料、刑事判决书、王儒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窦亚东、王慧喆、王洪运户口本复印件、交通费票据以及“力神”XC5820CD自卸四轮农用运输车的信息参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窦亚东、王慧喆、王洪运是死者王儒的合法继承人,是本案的赔偿权利请求人。被告周世界驾驶农用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并在高速公路上掉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但是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管理处作为肇事路段的路政管理部门,对进出高速公路的车辆负有管理职责,因其疏于管理,在明知农用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规定的情况下,将有明显标示的被告周世界驾驶的最高设计时速为65.7公里的农用车放行进入高速公路,亦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本院结合原告的损失情况和被告周世界的赔偿能力,综合确认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按照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总额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为本院审理查明中确认的金额。至于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周世界已就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的规定,规定内容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本案属于发还重审案件,不适用再审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被告关于再审的辩述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世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87451元,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按照以上数额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被告周世界负担1350元,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管理处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孟寅生 审 判 员  王树宁 代理审判员  赵立新

书记员: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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