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亢华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立君,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冀0208民初396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445元的冻结。
审判员 徐俊月
书记员: 苏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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