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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26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路**号**。2019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二日。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广纸路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口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1包(净重0.8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毕后,被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小妹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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