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穗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侯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玉根。
本院审理原告穗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穗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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