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铁军,男,成年,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金某某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周付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朱铁军、被告北京金某某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8元,减半收取3494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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