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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艳丽与边春雨、孙某某、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穆艳丽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边春雨
孙某某
祁某

原告:穆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春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艳丽与被告边春雨、孙某某、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艳丽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艳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0.00元,由原告穆艳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艳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0.00元,由原告穆艳丽负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赵萱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闫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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