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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与安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穆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春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安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穆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00元,减半收取5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邵慧峰 审判员  王 蕾 审判员  朱晓丽

书记员: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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