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琴,宜昌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多多商行,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胜利四路2号。
委托代理人彭飞,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多多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荷
书记员: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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