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穆某某晟和建材有限公司、徐国良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穆某某。
主要负责人:杨郝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晟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金玲,经理。
被告:徐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
原告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穆某某晟和建材有限公司、徐国良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克满

书记员:潘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