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穆某某。
主要负责人:杨郝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晟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金玲,经理。
被告:徐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
原告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穆某某晟和建材有限公司、徐国良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克满
书记员: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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