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穆某某东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牡丹江市恒大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穆某某东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福录乡乡政府南500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穆某某东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牡丹江市恒大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穆某某东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穆某某东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楠

书记员:沙向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