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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80********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某回族自治县,捕前********2012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孟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捕前住沧县**乡**村**号。2013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孟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孟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因其姐夫马某甲在孟某县某售楼处遭到了北京某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孟某某项目同属河北某控股集团)员工窦某某、王某甲、侯某某、丛某某等人殴打,遂纠集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到孟某县城,穆某某、孙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奥迪Q5(无牌照)、赵某某和刘某甲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轿车(无牌照)在孟某县城跟随窦某某等人乘坐的冀AG**3L黑色现代吉普车至天一通讯附近,窦某某、侯某某下车进入天一通讯内购买物品,丛某某、王某甲在车上等候,穆某某等四人驾乘的两辆车对冀AG07**3L黑色现代吉普车进行围堵,丛某某、王某甲见状驾驶吉普车逃离,赵某某和刘某甲在穆某某的指令下驾驶黑色现代随后追赶,追至孟某县信誉商厦北侧十字路口时,赵某某驾驶车辆失控,撞坏公路中心护栏。窦某某、侯某某走出天一通讯时,被穆某某持铁棍、孙某某持消防斧追打,侯某某逃离,窦某某被穆某某、孙某某追上殴打,致窦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右尺桡关节脱位,右腓骨小头骨折。 窦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撞坏护栏价值3000元。

2、2017年2月9日22时许,在孟某县某会馆,韩某某与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某在驾车离开时韩某某用砖头将其车玻璃砸坏,后徐某某将车被砸之事告知被告人穆某某,穆某某随即伙同他人持砍刀、棍子等将正要离开会馆的韩某某及其朋友马某乙打伤。经鉴定,韩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马某乙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15年10月19日下午,在孟某县某小区吴某甲门市,刘某乙(另案处理)与吴某甲因之前一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后刘某乙伙同被告人穆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持棍子、洋镐把将在吴某甲门市的吴某乙、刘某丙打伤,经鉴定刘某丙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吴某乙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侯某某、丛某某、马某甲、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甲、程某某、刘某乙、王某乙、赵某某、刘某甲等证言;3.被害人窦某某、韩某某、马某乙、刘某丙、吴某乙等陈述 ;4.被告人穆某某、孙某某供述与辩解;5.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孟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孙某某因他事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孙某某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辉

2019年9月20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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