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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穆某
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张某
邢风丽(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穆某,男。
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邢风丽,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穆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会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永新、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元。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前,原告分两次,一次40000元、一次26000元,共给付被告彩礼款66000元。××××年××月××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6月中旬,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故原告起诉到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系同居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款,依法应予支持。又因双方已同居生活,彩礼款应大部返还为宜。被告所带嫁妆系被告个人财产,依法原告应返还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穆某彩礼款67320元;
二、原告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被告如下嫁妆:海尔BCD-215SCX(水晶红)冰箱一台、海尔XPB85-987SFM洗衣机一台、大衣架一个、脸盆一对、被子十条、枕巾三对、毛巾四对;
三、驳回原告穆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系同居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款,依法应予支持。又因双方已同居生活,彩礼款应大部返还为宜。被告所带嫁妆系被告个人财产,依法原告应返还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穆某彩礼款67320元;
二、原告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被告如下嫁妆:海尔BCD-215SCX(水晶红)冰箱一台、海尔XPB85-987SFM洗衣机一台、大衣架一个、脸盆一对、被子十条、枕巾三对、毛巾四对;
三、驳回原告穆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会明

书记员: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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