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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起诉人: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起诉人:柴桂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起诉人:柴桂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起诉人:柴连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法定代理人:穆某,基本情况同上。2017年11月14日,本院收到穆某、柴某某、柴桂格、柴桂枝、柴连通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柴甫更死亡产生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5854.5元;2.判令被告韩培新在其民事受偿数额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穆某系死者柴甫更之妻,柴某某系死者柴甫更之母,柴桂格、柴桂枝、柴连通系死者柴甫更之子女。2017年4月7日21时30分许,韩培新驾驶冀J×××××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26KM+400米处时,与前方顺向刘振忠停在公路南侧的冀J×××××、冀J×××××(事发时使用该牌证)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柴甫更死亡。事故发生后,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韩培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振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柴甫更无责任。本案系韩培新和刘振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二人应对原告的诉求承担连带责任。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系冀J×××××、冀J×××××(事发时使用该牌证)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与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冯希服、柴甫更死亡,韩培新、韩立强受伤,且冀J×××××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韩培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培新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故五起诉人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五起诉人在人民检察院尚未对韩培新提起公诉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穆某、柴某某、柴桂格、柴桂枝、柴连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宝恩
审判员  张瑞明
审判员  呼金昌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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