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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林与熊某某、熊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穆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鑫达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曹妃甸首钢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系该案被告。(被告之父)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穆林诉被告熊某某、熊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林及委托代理人彭磊、被告熊某某并作为被告熊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6时40分许,被告熊某某驾驶冀B×××××号轿车在大里路种子公司北从小区驶入机动车道时,与原告穆林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时相撞,造成穆林受伤的交通事故。2010年10月15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唐公交(2010)第01-01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穆林无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足1-3楔骨及1、2跖骨基底闭合骨折,跖跗关节脱位,右足2-4跖骨闭合粉碎骨折,右足骰骨闭合粉碎骨折,2010年10月19日出院,实际住院21天。后原告因右足第2-4跖骨、1-3楔骨、骰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于2011年3月23日第二次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4月14日出院,实际住院23天。2011年12月1日,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唐华(2011)临鉴字第6190号临床鉴定,原告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2122.24元(被告熊某、熊某某另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误工费24253.33元(1700元/月÷30天×428天)、护理费3378.95元(110元/天×10天+36166元/年÷365天×23天,另有11天护工费用有被告熊某、熊某某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20元/天×44天)、伤残赔偿金36584元(18292元/年×20年×0.1)、伤残鉴定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上述损失合计69018.52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冀B×××××号车车主为被告熊某,被告熊某某与熊某系父子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熊某某驾驶的车辆,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处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评定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唐公交(2010)第01-01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因本次事故致原告十级伤残,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予以适当支持,赔偿数额认定为3000元为宜。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熊某、熊某某共同承担。因肇事车辆B20N00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属于被告熊某、熊某某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穆林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71218.5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穆林鉴定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穆林对被告熊某某、熊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3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42元,原告穆林自负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桂珍 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 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

书记员:蒲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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