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岐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齐齐哈尔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穆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穆某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8元,由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明站
书记员: 王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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