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2701民初438号 原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岐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现属未决犯,无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为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18.00元,退回穆某某7718.00元。
审判员 陈东梅
书记员:孙建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