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
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商某某
黄本菊
商祥魁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
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原告穆某某。
原告商某某。
法定代理人穆某某(商某某之母),身份同上。
原告黄本菊。
原告商祥魁。
以上四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海波(特别代理),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永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奉祥(特别代理),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商某某、黄本菊、商祥魁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商某某、黄本菊、商祥魁于2013年10月31日以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商某某、黄本菊、商祥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商某某、黄本菊、商祥魁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穆某某、商某某、黄本菊、商祥魁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商某某、黄本菊、商祥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商某某、黄本菊、商祥魁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穆某某、商某某、黄本菊、商祥魁负担。
审判长:李小艳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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